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王豫 一男子將自己的車借給沒有駕照的好友使用,結果因操作不當車輛自翻,好友喪生。隨身碟這期交通事故帶給當事人深深的傷痛,也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刻反思。
  據記者瞭解,該案被告劉某是一名年輕的80後個體司機,他經mSATA常在哈密市北郊路的一家汽車修理廠修車,這家修理廠的個體老闆謝某與劉某同齡,兩人因此相處較好,素有來往。
  2013年8月23日,劉某將自己的(登記在其父名下)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借給謝某使用新竹買房子。2013年8月31日早,劉某打電話給謝某,讓謝某駕駛這輛小型普通客車幫他到哈密市西戈壁路口去看看有沒有查車人員。當日,謝某駕車這輛小型普通客車沿省道235線(哈密—若羌)由北向南行駛至7公裡加159米處,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發生自翻,謝某因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由此謝某的親屬將劉某告上法庭,認為謝某是在給劉某義務幫工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因此要求劉某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13年11月13日,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microSD駕駛人謝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機動SD記憶卡車在道路上應遵章行駛。謝某違反交通法規的規定,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別人的車輛,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發生自翻,駕駛人死亡。法院同時認定謝某是在義務幫工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條例,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應對謝某親屬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謝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劉某對謝某的損害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近30萬元。
  原審法院宣判後,被告劉某不服,向新疆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謝某與其只是借用車的關係,不存在幫工關係。二審中,謝某的親屬拿出劉某給謝某打電話讓其幫他去西隔壁一趟的電話錄音來證明兩人之間的幫工與被幫工關係。劉某卻拿不出有力證據來反駁。
  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原標題:借車人無照駕車喪生 車主判賠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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