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跨地域的網絡犯罪由誰管轄?電子取證如何實施?近年來,網絡犯罪案件日益高發,嚴重損害互聯網正常秩序。記者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近日就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相關問題出台意見,上述難題有望破解。
  據悉,與傳統犯罪相比,網絡犯罪借助互聯網跨地域性組織犯罪,且沒有特定目標,虛擬性、隱蔽性較強;特別是詐騙、賭博等傳統犯罪與網絡技術結合後,能夠輕易通過加密、代理等措施隱蔽犯罪事實、隱蔽身份。
  在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下,由於網絡犯罪的涉案人員通常人數眾多且散佈多地,一方面案件管轄權難以界定,易出現各地相互推諉或爭辦案件的現象;另一方面,對於以被害人數、涉案資金數額等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犯罪案件,公安機關難以逐一取證,易導致對犯罪嫌疑人罪罰不當。
  意見重點就網絡犯罪的管轄爭議、證據收集等問題作出規定。在犯罪地認定上,意見將目前“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的表述修正為“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從而避免了歧義。針對網絡犯罪涉案人數眾多且無法逐一收集相關言詞證據的問題,意見指出,在慎重審查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可以綜合全案證據,依據電子數據、書證等證據記錄的情況,認定被害人數、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量、涉案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此外,儘管電子證據對認定網絡犯罪事實意義重大,但在實踐中,電子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等程序上缺乏規範,容易引發爭議。記者瞭解到,意見明確了電子取證的程序和要求,規定電子數據取證需以收集原始存儲介質為原則,提取過程由兩名以上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偵查人員實施,有條件的,應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原標題:依據電子數據等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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