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漫畫/許英劍
  非常評
  新聞由頭:近兩年來,廣東中山市開展創建“無醫鬧城市”活動,醫院里有裝備齊整的“治安員”晝夜巡邏,一旦出現情況,警方接到醫院報警後會在15分鐘內迅速趕到,出警時要求民警與醫鬧人員比例為3:1。從2012年4月開始到現在,近兩年來中山市未發生醫鬧事件。(4月1日《南方農村報》)
  醫學人士 醫患矛盾和醫院暴力需區別對待
  訪談嘉賓:
  凌鋒 全國政協委員、宣武醫院神外科主任。曾參與過中山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建設試點調研,併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的提案中提出“將醫療機構列為公共場所進行安保”。
  新京報:廣東中山實現“無醫鬧”的做法,和你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案中提到的“將醫療機構列為公共場所進行安保”,是否一個思路?
  凌鋒:中山、東莞等地是衛生部綜合治理辦公室的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建設試點,我也曾經參與過這一調研。但是,中山目前的經驗更多是試點探索性質和臨時性質,並沒有形成系統的醫療場所安全保障機制,更多是出於地方政府的政策推動和公安機關的配合。如果不能出台針對醫療場所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是臨時依靠政府政策推動,雖然能保障一座醫院、一個城市一兩年內不出現醫鬧事件,但這並不是長遠的解決辦法。如果沒有形成專門針對醫療機構的治安法規條例的話,在實際操作中就很難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具有隨意性,也就很難向全國其他城市推廣。
  新京報:就是說,雖然有效,但是具體方法並非最合適?
  凌鋒:這樣處理減少暴力事件當然不錯。但很難讓每個地方都這樣做,畢竟要“於法有據”嘛!國家要靠法制,以法治國。最為關鍵的還在於儘快完善針對醫療機構的相應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把醫院這個每年全國有73億人次出入的地方列為公共場所,讓公安警察成為治安的主體。
  此外,從操作層面,現在應當成立針對醫患糾紛的第三方調解機制。所謂的第三方就是排除醫患之間直接的連帶關係,由一個第三方客觀評價,然後像中間人一樣來評價誰錯誰對。而這一調解機制第三方里,一定要有相關法律人士,給予最合法、最合理的建議,給醫患雙方一個公道。
  新京報:似乎不少人把“醫鬧”和“醫患糾紛”同樣對待,是否也增加了問題的複雜性?
  凌鋒:醫患雙方本來就像一個戰壕里的戰友,團結在一起跟疾病做鬥爭的,發生了問題一塊商量來解決,這是一個正常的醫患關係的過程。可以說,全國範圍看,99%的醫務人員和患者,都是這樣一個同志加戰友的關係。
  但與此同時,在醫生與患者的接觸過程中,很難避免矛盾,這個矛盾是深是淺是大是小,得從另外一個人文角度去處理。醫患關係和醫院暴力行為是兩個概念,而醫院暴力行為是必須用法治來治理的。醫患矛盾加劇是整個社會矛盾加劇的一個縮影,有若干個因素,如政府指導失誤,社會誠信度下降,媒體導向的偏頗,貧富懸殊増大,醫生自律的不夠,醫學人文教育的缺失,法律不夠健全等。
  所以,必須明確,醫患關係的調解與醫院暴力需要不同的解決方式。不管是醫生,還是患者,都需要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都需要在一個安全、肅靜,有尊嚴的場所去救治病人。如果沒有這個條件,醫生的技術和良知就沒有辦法去體現。
  新京報:你認為比較理想的辦法是什麼?
  凌鋒:全社會各方的問題各自解決。目前的當務之急是針對醫鬧問題,建立一個全面系統的解決方案,使得醫鬧事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可以依循。要把醫院內保變成安保,從體制上讓警察有所作為,制定法律條例,使得警察在執行過程中有法可依。 新京報記者 陳白
  法學人士 制止“醫鬧”當慎用警力
  我註意到,一些網站在提煉新聞要點時,突出“廣東中山兩年無醫鬧 出警民警人數為醫鬧的3倍”。言外之意,渲染了使用警力對於制止醫鬧的作用。
  雖然相關舉措與“無醫鬧城市”之間有某種邏輯關係,但作為法律工作者,我認為存在涉嫌過度使用警力的問題,尤其是合理性和合法性值得商榷。
  就在不久前的“兩會”期間,全國政協醫衛界89位委員聯名遞交“緊急提案”。委員們針對“兩會”期間各地連續發生的多起惡性傷醫辱醫事件,提出了將醫療機構列為公共場所進行安保,儘快出台《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的建議。中山的“經驗”,似乎也契合了提案的精神。
  從合法性角度而言,《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將“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明確列舉為公共場所,醫院不在其列,但法律在列舉之後往往還有一個“其他公共場所”之兜底範疇,將每日有數以百計、千計的就診人員自由出入的醫院,界定為“其他公共場所”範疇,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但法律也並未規定,屬於公共場所就應當加強警力,安保升級,所以我們也未見到旅館、飯店、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有多少警力駐扎。包括醫院在內的公共場所,一旦出現治安事件,警方接警後都應根據情況,及時出動相當數量的警力,以維護現場秩序。
  從合理性角度而言,醫院是救死扶傷的地方,進出醫院的人員大多為身心罹患某種疾病的患者或者他們的家屬,心情都比較沉重,因此,安靜、溫馨、平和的醫療氣氛,應成為醫院整體環境的主色調。醫院里不少裝備齊整的“治安員”抑或警察時時在病人及家屬眼前晃動,這同醫院的性質並不協調,應儘量避免。
  傷醫辱醫事件畢竟是少數或個別現象,不應過度解讀,更不應過度報道和渲染,立法上更不應為個別事項立法(法律格言)。另一方面,醫院那麼多,又那麼大,到底需要佈置多少治安員或警力?何況,僅僅靠警力防範,恐怕防不勝防。再一方面,犯罪有自身的規律,有關研究表明,並不因為廢除死刑,殺人案件就增加;也不因為死刑使用頻繁,殺人案件就減少。
  相比之下,我更看重中山市解決醫患糾紛的“五方機制”。報道中有這樣一小段話:醫院里專用的調解室里,圓形會議桌擺著“院方代表”、“醫調委”、“公安機關”、“衛生局”、“患方代表”五個號牌,各方可隨時坐下來調停醫療糾紛。應當知道,當患方懷疑存在醫療事故或其他醫療過錯時,同醫方溝通的心情十分迫切,但不少情況下,醫院對患方的訴求註意不夠,有時患方想依法複印一份完整的病歷也很困難,才導致患方採取了一些過激的方法,應是無奈之舉。
  中山的“五方機制”是典型的“疏導”做法。我倒認為,“近兩年來中山市未發生醫鬧事件”,“五方機制”應是根本原因,光靠警力威懾去“堵”,而不靠化解引導機制去“疏”,糾紛還是糾紛,糾紛嚴重了還是會出事的。 □劉昌松(律師)  (原標題:中山“無醫鬧”,能否被仿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i43midch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